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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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1-0025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发〔2020〕225号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规范运营,提升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服务水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公安局

                                2020123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对天津市中心城区(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考核行为,主要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运维调度、运营秩序等方面进行量化以开展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人民政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考核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服务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要求,坚持规范引导、多方共治、科学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积极配合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市民提供安全、优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奖惩办法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市道路运输局)。

第七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按月考核并公布排名。

第八条 考核领导小组按月对企业考核结果进行核算,每季度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根据排名进行份额调整。调整的原则为最后一名减量,第一名增量,其余名次企业的份额不做调整。具体的调整措施为:

(一)每月考核最后一名的企业原则减少10000辆投放份额,第一名的企业原则增加10000辆投放份额,每季度累计后进行一次实际调整。

(二)若出现多家企业并列最后一名的情况,减少的投放份额由并列企业平分;若出现多家企业并列第一名的情况,增加的投放份额由并列企业平分。

第九条 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企业投放份额,并向各企业公布考核结果及份额调整决定。各企业在接到份额调整通知后在调整周期内完成份额实际调整。

第十条 每季度第一个月为上季度份额落实的调整周期,份额调整周期内,不进行相关考核工作。每季度考核工作在份额调整结束后开展。

第十一条 考核过程中,若参与考核的企业投放份额调整为0,则退出天津市运营。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分布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委考核内容

总量控制(40分):市交通运输委按月通过共享单车App或小程序组织进行路面抽查,根据各企业当前允许份额抽取样本,系统自动统计抽查结果。以投放份额最多企业抽查样本数的一定比例为各企业的临界车数。超临界车数每发现1辆,总分扣0.2分,扣完为止。

运维人员配备(30分):市交通运输委根据企业提供的运维人员名单核算是否满足企业承诺的运维人员配备比例,不满足的不得分。在考核期内不定期对运维人员组织抽查,每发现1次运维人员不到位,总分扣1分,扣完为止。

(二)市城市管理委考核内容

运营秩序(10分):市城市管理委按月对各企业共享单车停放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对各企业运营秩序情况进行打分。

(三)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

属地管理(20分):市内六区及环城四区人民政府按月对各企业在外环线以内配合属地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结合企业承诺的运维响应速度及精细化运维方案落实等内容,对各企业进行打分。

(四)扣分项(上限20分)

1.企业违反协议书中提出的相关承诺条款,包括数据造假、骑行价格上调、违规投放电动车等。每发生一次,扣5分,总计10分,扣完为止。(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因企业运维不力导致车辆淤积阻碍交通。每发生一次,扣1分,总计10分,扣完为止。(市公安局负责)

第十三条 各考核单位将考核结果于考核当月25日前汇总至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 各考核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落实各自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过程应接受考核对象监督。考核结果应向考核对象公开。考核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可邀请考核对象集体参与。

第十七条 各企业考核及履行协议情况作为市交通运输委对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进行动态调控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原《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津交发〔2019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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