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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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1-0021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规〔2021〕4号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

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机关各相关处室: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于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激发运输市场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行免罚清单制度。本办法《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中所列明的免罚事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参考,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具体实施免罚行为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罚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案件处理程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五条办理属于免罚事项案件,应当坚持纠正违法行为与教育相结合,把当事人是否自愿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重要裁量情节。

第六条办理免罚事项案件,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认识,增强当事人的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交通氛围。

第七条办理免罚事项案件,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警示告诫、说服教育,并将当事人承诺改正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八条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改正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改正期限应当合理;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或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核查,记录改正情况。

第九条限期改正的,应当在改正期满后,核查整改落实情况。改正期限内未进行改正的,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条当事人免予处罚后,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按规定将其违法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免罚事项案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等方式获得的免罚事项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处置情况及时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第十三条在办理免罚事项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的,应当终止免罚事项案件办理程序,转为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免罚清单》事项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108日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1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1平方米以下,情节轻微并能立即改正、及时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0米以下,并能立即改正、及时修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损害或者污染公路路面1平方米以下,情节轻微,并能立即改正、及时修复,未影响公路畅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轻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占地在10平方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10米以下的,经执法人员制止,能主动拆除、及时修复,未对公路设施造成损害的

5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刚着手实施,经制止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缴纳通行费的

《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制止立即改正,主动补缴通行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第一次查处,并经查询已经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的

8

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能在限期整改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害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