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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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1-002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规〔2021〕3号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

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7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第四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实行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第五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及其附属的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事宜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标的、标的数量和位置、相关标准或规范、经营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运营维护要求、合同期限届满服务设施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是否包含附属广告设施、协议解除条件等。

第八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中公共汽车线路信息的设置和管理由公共汽车线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九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市容景观提升改造等需要,有关部门要求对特定区域内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进行更新更换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计划,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第十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计划、行业规范和标准建设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设施。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不得占压盲道和影响行人通行,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及相邻权益。

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应当安全、实用、美观、标识清楚,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功能性、景观性有效结合,并逐步实现智能化。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技术规范,满足道路通行要求,满足道路安全条件要求和乘客需求,方便乘客候车。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安装施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后实施。

设置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先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利用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发布广告的,不得影响发布公共汽车线路信息等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基本服务功能的实现。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应当注重社会公益广告宣传,配合全市重大活动及时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需进行改造、迁移、拆除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实施,并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

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对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进行改造、迁移、拆除。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是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运营维护。

第十七条 因线路和站点调整、道路改造和养护维修等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以及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要求,需要拆除、迁移、改造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设施、广告画面、灯光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清洁,保障设施安全、完好齐全、干净整洁,对出现的破损、倾斜、松动等隐患及时修复排除。对于发现有丢失、污损的站牌与候车亭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清理、修缮完毕。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和服务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投诉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汽车站牌与候车亭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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