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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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1-001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道运规〔2021〕6号
主    题 :
交通\公共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

汽(电)车线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交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15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备案管理,促进公共汽(电)车线网发展,方便市民群众出行,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以下统称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增设、调整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本辖内的公共汽(电)车线路,应当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内容包括:线路经营协议、线路档案(统一格式的电子文档)。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应当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线路经营权招投标。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增设公共汽(电)车线路的,应当在授予经营者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前,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公共汽(电)车线路编号。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线路进行调整和优化的,应当在调整和优化实施前,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新办理线路备案手续。

备案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线路档案(统一格式的电子文档)。

第六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因道路工程施工等因素影响,需要临时调整线路运营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线路运营方案,并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线路运营。

因乘客出行需求,需要保留临时调整后的线路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2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