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规范
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
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8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函》(交公便字〔2019〕4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统一规定的全国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之外,我市继续实施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包括:
(一)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9折优惠政策。
(二)对行驶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6.5折优惠政策。
(三)对经确认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政策。
二、停止实施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从2020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对设有固定装置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免费政策;持高速公路有效路段公务卡车辆免费政策;经市政府或公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减或免费政策。
三、调整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车(轴)型收费标准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与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大力宣传解读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法规依据和具体内容,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积极妥善处置舆情,切实维护稳定。
(二)及时评估并完善措施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及时评估政策的效果及影响,并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市交通运输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3日
(联系人:曹伟;联系方式:13001387258)
(建议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