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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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9-0025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规〔2019〕3号
主    题 :
交通\公共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22〕9号),此文件已废止。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整体服务水平,现印发实施《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评分标准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

                                                                201912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巡游车驾驶员)经营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整体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全市域经营巡游车驾驶员(包含第一从业驾驶员和第二从业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区域经营巡游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考核工作,科学完善计分规则和评分标准。

第二章 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本市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等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巡游车驾驶员对应运营车辆的智能顶灯星级显示,分别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

  第六条 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培训教育:参加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四)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七条 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设定初始基准分值,信用积分为20分,依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一次加分分值为:3分一种,加至20分为止。额外加分分值为10分。

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以季度为考核周期,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汇总,巡游车驾驶员对应运营车辆智能顶灯星级显示根据季度统计汇总情况进行调整。

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但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不参加信用积分考核。

第八条 两名巡游车驾驶员注册登记在同一运营车辆的,信用积分考核分别计分;对应运营车辆智能顶灯星级显示累计计算。

第九条 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综合得分为2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五星级;

(二)综合得分为1620分的,考核等级为四星级;

(三)综合得分为1115分的,考核等级为三星级;

(四)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二星级;

(五)综合得分为3分及以下的,考核等级为一星级

  第十条 巡游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义务服务、社会保障、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核实后应当给予相应额外加分奖励。额外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三章 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评分标准》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巡游车驾驶员和所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根据巡游车驾驶员季度综合得分情况评定信用积分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对有变更巡游车驾驶员的,季度内保持原信用积分和对应运营车辆智能顶灯星级显示。

第十三条 对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信息有异议的,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应对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管理系统,并通过政务网站、信用交通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通过智能终端、电子监督卡、智能顶灯等适当形式,标注、显示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等级。

第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电子管理档案,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信用积分电子管理档案。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积分考核结果为“四星级”及以上的巡游车驾驶员,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研究制定容错机制。鼓励各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对信用积分考核结果为“五星级”的巡游车驾驶员采取激励措施。

我市社会综合性重要活动和政府指令性任务,优先选取信用积分考核结果为“四星级”及以上的巡游车驾驶员。

第十八条 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规失信名单”:

(一)考核等级为一星级的;

(二)一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三)在各综合交通枢纽场站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次及以上的;

(四)通过市级媒体、新媒体等渠道被曝光,并形成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被列入严重违规失信名单的驾驶员,下一季度考核周期内无乘客投诉且未被行政处罚的,移出严重违规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巡游车驾驶员综合得分计至0分的,应当接受为期5个工作日的培训教育,结束后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并回到初始基准分值

巡游车驾驶员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集中培训的,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公共交通治安部门应当加强巡游车驾驶员管理,及时记录和更新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信息。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综合交通枢纽场站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送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逐步建立经营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责任事故等相关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信用积分考核等级为“三星级”以下和被列入“严重违规失信名单”的巡游车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巡游车驾驶员信用积分初始基准分值为13分。

第二十三条 本市巡游车驾驶员对应运营车辆智能顶灯星级首次显示,按照以下情形执行:

(一)2019年度被评选为文明服务的优秀驾驶员,对应运营车辆智能顶灯显示“五星”;

(二)2019年度无乘客投诉且未被行政处罚的巡游车驾驶员,对应运营车辆智能顶灯显示“四星”;

(三)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巡游车驾驶员,参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积分考核评分标准》计分,对应运营车辆智能顶灯显示考核等级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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