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安装
ETC设备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的通知
市高速处,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关于对安装ETC设备的货运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请示》(津高速处运营〔2019〕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发改基础〔2019〕935号)要求,请组织做好安装ETC设备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工作。
二、自2019年7月1日零时起,对通行我市安装ETC设备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优惠,通行费优惠幅度为5%。此前已实施的其他通行费优惠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计费时按优惠幅度最大的政策执行。
三、2019年7月1日起,安装ETC设备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在人工车道刷卡交费,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取消后,安装ETC设备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可通行ETC车道,实现不停车快捷交费。
四、请你单位按照上述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安装ETC设备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按时贯彻执行到位。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 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