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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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1-0004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规〔2020〕2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机关处室、各港区管理处,各有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港口经营市场环境,促进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有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在港口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加强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加以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2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港口经营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港口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加强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并参照交通运输部水运相关信用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的经营人及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人是指依法获得港口经营许可或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在天津市规划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相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考核的人员,主要包括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归集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将结果应用于港口经营市场领域行业监管的一种信用管理方式。

第三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全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开等管理工作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是指天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相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七条 经营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的行政许可、备案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经营人的相关信息。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务院、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天津港口行业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

(三)国务院、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第九条 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国务院、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在港口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国务院、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国务院、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天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十条 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港口经营有关政务服务事项、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撤销港口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工作,依托于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组织经营人、从业人员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归集;良好行为信息由经营人、从业人员提交。

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认为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并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依据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采取评分方式开展年度信用评价,以信用等级方式体现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等级评定在总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进行良好行为加分和失信行为扣分,最高分为100分,具体评价标准和内容见附表。

经营人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情况,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对应分数及信用水平如下:

(一)AA级:评分≥95分,信用好;

(二)A级:85评分<95分,信用较好;

(三)B级:75评分<85分,信用一般;

(四)C级:60评分<75分,信用较差;

(五)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人,直接评为D级。

对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体现分值和等级,对应所产生的良好、失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直接判定为良好信用从业人员、失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从业人员;同一评价年度内同时出现良好和失信行为的,以失信行为进行判定;未产生良好、失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从业人员,评价结果视为正常,不再向社会发布。

经营人同时参与多项港口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港口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内容主要包含评价结果、申诉或举报渠道等内容。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经营人或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应对申诉信息完整,证据材料充分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1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AA级的经营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

(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四)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业务以及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备案等业务中,享受绿色通道

对信用评价A级的经营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的频次;

(二)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业务以及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备案等业务中,享受绿色通道

对信用评价B级的经营人,不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对信用评价C级的经营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港口经营领域的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港口经营相关的表彰奖励活动。

对信用评价D级的经营人,应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港口经营领域的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四)对于连续2个评价周期内均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连续2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均为D级的,加强行业准入核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不享受各类政务服务的优惠政策或限制行业准入。

第十八条 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名单制管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连续3个评价周期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信用评价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