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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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1-0004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规〔2020〕1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路运输

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2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天津市水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并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归集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综合评定其信用等级,并将结果用作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奖惩的相关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指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经许可、备案或纳入监管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

对未经许可、备案等擅自经营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的,可参照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等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组织与交通运输部和天津市其他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对接;

(三)负责组织全市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开等工作;

(四)负责市内六区以及其他属于市级职权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五)指导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按职责实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落实信用联合奖惩等措施。

(六)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联合奖惩、信息对接等工作。

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依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报送等工作。

(三)按职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落实信用奖惩等措施;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联合奖惩等工作。

(四)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应与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对接共享机制,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信息提供至相应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便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开等管理工作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其中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前,基本信息主要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组织归集。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基本信息由企业登录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主录入和更新,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审核;或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录入和更新。具体操作根据系统建设情况和管理实际实施。

第八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见附表1)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作出认定,并登录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自当天生效;也可由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登录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良好行为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经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生效日期自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

(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等。

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见附表2)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信息(见附表3)按照“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由作出认定的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政务服务部门登录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自录入之日起生效;另可通过核实投诉举报信息、与相关管理部门或平台信息对接共享等方式进行补充,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评价标准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良好和失信行为信息具体内容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依据水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信用管理的要求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变更情况,作出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的指标依据主要是处于公开期限内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三条 对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分别进行良好行为加分和一般失信行为减分,每个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重复计分。

从业单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其年度平均得分情况分为AA、A、B、C、D五个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纳入相应等级:

(一)积分为9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积分在80分-94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积分在70分-79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积分在60分-69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积分不到60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

从业人员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只记录分值,不分等级。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并在每年一月份起对上年度信用信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评价标准作出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对申诉信息完整,证据材料充分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1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并推送至相关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按照联合奖惩有关规定,实施中央和地方跨部门联合奖惩。

对信用评价AA级从业单位,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

(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四)在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许可、备案等事项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

对信用评价A级从业单位,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

(二)在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备案等事项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

对信用评价B级从业单位,不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对信用评价C级从业单位,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对信用评价D级从业单位,应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三)不得参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六条 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名单制管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同步推送部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向“信用交通天津”等信用网站公开。

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3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后重新开始参与信用信息计分管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三)不得参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四)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交通·天津”网站等天津市其他信用信息平台依法组织公开产生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永久公开,公众可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查询;

(二)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四)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五)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按前述信用信息归集公开职责范围向相应管理部门举报。相应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被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

相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