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港口经营企业
生态环境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
综合业务处、港务监管处、办公室、东疆北疆管理处、南疆管理处、临港管理处、大港管理处:
为进一步强化港口经营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存在生态环境违规行为港口经营企业的警示力度。市港航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现经2020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予以印发实施。
请有关处室在抓好业务管理工作的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印发政策文件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加强对港口经营企业的考核警示力度,制定本制度。
一、港口经营企业及生态环境违规行为定义
港口经营企业是指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和准许备案的企业。
生态环境违规行为是指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口经营活动过程中,未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文件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二、违规行为记录
(一)违规行为具体事项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文件,整理形成违规行为具体事项(附件1),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新增、修订、废止情况,对具体事项内容适时进行更新、调整。
(二)违规行为信息获取
1.市民举报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移交线索中涉及的有关违规行为;
2.市港航管理局港区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港区管理处”)对港口经营企业经营活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确认
由各港区管理处根据违规线索或检查记录,开展调查核实、搜集确认证据、填写违规行为记录表(可参照附件2样式),形成违规行为信息。
(四)违规行为告知
各港区管理处根据已确认的港口经营企业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制作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违规行为告知书(可参照附件3样式)送达企业。
三、违规行为公示
(一)公示内容
各港区管理处按照附件4表格样式,将每季度的港口经营企业违规行为信息进行整理后送交综合业务处,综合业务处汇总后形成公示内容。
(二)公示渠道
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政务网站和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公告栏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
(三)公示流程
综合业务处将每季度公示内容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由办公室按照公示渠道予以公示。
四、公示撤销
港口经营企业完成违规行为整改后向辖区港区管理处提出撤销申请,由相应港区管理处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填写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违规行为整改情况表,若未达到整改要求,不予撤销公示并要求企业继续按要求进行整改;若达到整改要求,则予以撤销,并于每季度末将整改情况汇总后提交至综合业务处,综合业务处将每季度撤销公示企业信息进行整理,报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由办公室按照原公示渠道予以撤销。
附件:1.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违规行为具体事项
2.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违规行为记录表
3.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违规行为告知书
4.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违规行为统计表
5.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违规行为整改情况表
6.港口经营企业生态环境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