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
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规范行政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规范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津交发﹝2017﹞4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检查事项清单(样表)
2.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处
子库(样表)
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检查对象名录库(样表)
4.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5.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表)
6.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年度抽查计划(样表)
2020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规范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津交发﹝2017﹞4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业务部门依据《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权责清单》,组织各执法单位制定检查事项清单。
检查事项清单包括检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项目。
检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港航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重点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可以将社会关注度高、隐患多、信用差以及投诉举报多的一般检查事项调整为重点检查事项。
第五条 法制部门汇总机关业务部门组织制定的检查事项清单,形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检查事项清单》,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检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经机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作为《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处子库》。
检查对象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设备、产品、项目、行为等,并根据存续状态动态调整。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为特殊重点领域,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法制部门汇总全部子库,形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全部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不能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需注明理由,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处子库》一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各子库应根据人员变动及时更新,按建库的批准程序进行。
法制部门汇总全部子库,形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机关业务部门依据《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检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组织各执法单位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年度抽查计划包括抽查对象所属领域、抽查对象、检查事项、事项类别、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单次抽查数量和检查主体等项目。
根据有无重点检查事项将抽查对象分为两类,分别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有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无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
第十条 法制部门汇总机关业务部门组织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形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执法检查;
(二)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的执法检查;
(三)针对流动执法对象进行水上巡查和定点检查;
(四)重大节假日、重大群体性活动期间或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应急事件开展的执法检查;
(五)辖区内同类市场主体少于3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有专门规定的;
(七)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监督检查或其他不适用实施年度抽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中,抽查频次以月为单位的,原则上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上班后组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频次以周为单位的,原则上周一上班后组织。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采取抽签的方式进行。在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下,法制部门组织机关业务部门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根据检查主体要求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1个检查对象,对应随机选派两名执法检查人员,并告之相关执法单位。重复随机抽取和选派动作,直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数量达到“单次抽查数量”,并且对应完成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为止。机关业务部门做好抽签结果登记。
知晓抽签结果的相关人员、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单位领导应当注意保密,并不得将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和被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当抽取到上一频次抽查的检查对象时本次不再检查,放回“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重新抽取,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随机选派的第一名执法检查人员为此次检查工作的主要负责者,所在单位负责提供车辆、邀请专家等辅助工作,被邀请专家的选择按各执法单位或相关部门正执行的选择机制进行。
第十五条 法制部门记录随机抽取和选派过程,载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检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及时制作执法检查案卷。
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对检查对象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据提交检查对象所属管辖的港航局执法单位。所属管辖执法单位应当依据《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不予立案登记的应当提供证据、依据,并经检查人员同意后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归集到《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执法单位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按时报送法制部门,载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档案。
第十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监督机关业务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并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汇报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抽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检查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线索,未及时提交相关证据的;
(七)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港航发﹝2018﹞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