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海洋石油支持船舶运输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2017年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石油支持船舶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运力达标要求及经营范围核定
海洋石油支持船舶运输企业从事拖航、拖航以外的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企业自有运力应分别按主机功率、船舶总吨标准要求达标,对于兼具拖航和供应功能的船舶,其主机功率和总吨位可分别计入自有运力,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范围按照自有运力达标情况核定。
(一)企业仅经营拖航,自有运力按主机功率核准,运力达标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5000千瓦(包含)以上,沿海省内运输2000千瓦(包含)以上。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省际(或省内)拖航。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省际(或省内)拖航。
(二)企业经营除拖航以外的普通货船运输,自有运力按船舶总吨核准,运力达标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5000总吨(包含)以上,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包含)以上。2014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自有运力标准为:沿海省际运输2000总吨(包含)以上,沿海省内运输1000总吨(包含)以上。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省际(或省内)除拖航以外的普通货船运输。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省际(或省内)除拖航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
(三)企业兼营上述(一)(二)两种业务,自有运力应同时按主机功率和船舶总吨核准,并分别满足相应运力达标要求。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省际(或省内)普通货船运输。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省际(或省内)普通货物运输。
二、本通知所称海洋石油支持船舶是指为海上油田作业提供运输服务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经船检机构核定的以下船舶类型:供给船、供应船、工作船、拖船、普通拖船、三用拖船、三用工作船、近海供应船、多用途船。
2019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