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
货物经营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及强化
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行业安全监管,预防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事故的发生,提高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发挥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咨询和技术服务保障作用,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相关规定,贯彻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相关精神,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安全评价报告相关要求
(一)正常情况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取得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二)如有下列情况,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1.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
2. 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3. 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4. 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二、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企业范围
备案企业范围:原则上为持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内)的港口经营人。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未达到开展安全评价报告条件的企业,暂不需进行备案。
三、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材料及程序
备案材料: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其中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其中遗留隐患,应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并经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确认。上述文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备案程序:办理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安全评价报告的单位,按上述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及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见附件)。提交地址为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24层港务监管处)。
上述办理程序为目前暂定方式,后续将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相关精神进行调整。
四、进一步强化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安全评价报告是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选取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 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和备案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我局将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2019年5月30日
(联系人:唐洪柳;联系电话:25709828、1582211340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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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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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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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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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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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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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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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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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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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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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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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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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材料: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
(承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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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备案有效期与所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日期一致,过期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