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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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港口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9-0028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发〔2019〕27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港口

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备案工作的通知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为加强我市港口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水平,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港口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港口经营企业,包括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按照规定备案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一)港口经营人:

1.在港区内从事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港口经营业务的码头、仓储企业(统称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

2.在港区内从事装卸、驳运、仓储普通货物等港口经营业务的码头、仓储企业及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拖轮企业(统称港口普通货物经营人);

3.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企业(统称港口客运经营人)。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

二、备案程序

(一)备案准备

1.应急预案的编制。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各自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港口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编制应急预案前,港口经营企业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3)预案应明确应急的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4)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5)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6)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7)港口经营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2.应急预案的评审。港口经营企业编制完成应急预案后,应组织应急预案评审会,参加评审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要素评审。评审专家与所评审预案的港口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通过要素评审的,应形成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对不通过要素评审的,由港口经营企业根据专家组意见整改后重新组织评审。

3.应急预案的实施。港口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备案申请

1.备案要求。需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1)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需对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备案,其中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

2)港口普通货物经营人需对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其中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

3)港口客运经营人需对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其中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

4)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需对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其中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等。

2.备案材料。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进行告知性备案。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附件1);

2)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包括评审人员名单、签名表);

3)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光盘,一式两份);

4)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备案受理

市港航管理局自备案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港口经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2)。

(四)修订备案

港口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向市港航管理局进行重新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企业应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比如:港口经营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比如:

1)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装置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2)港口经营货物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3)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货物泄漏的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以上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5)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程序重新备案。

上述备案办理程序为目前暂定方式,后续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相关精神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尚未进行备案、或者备案有效期已过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预案制定(修订)、评审和备案。

(二)港口经营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到期前,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提前组织做好预案修订、评审工作,并重新备案。

(三)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对应急预案涉及需要重新修订、备案的情形,及时进行修订归档、备案。

 

附件:1.港口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港口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20195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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