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天津港临港工业港区2、3号通用泊位工程竣工验收主体情况的批复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9-0028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发〔2019〕25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天津港临港工业港区23号通用泊位工程

竣工验收主体情况的批复

 

天津临港滨海港务有限公司:

天津港临港工业港区23号通用泊位工程由原天津临港工业港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组织报批并筹资建设,工程建设15万吨级、13.5万吨级通用泊位,码头岸线长479米。工程于2007年开工建设,2013年完工,并办理了试运行备案。

根据原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天津临港工业港务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实施方案>的批复》(塘国资[2009]115号),结合批复的存续分立实施方案中的资产分割方案,分立和资产分割实施后天津港临港工业港区23号通用泊位工程的实际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属于天津临港滨海港务有限公司。

鉴于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临港港务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天津临港滨海港务有限公司作为23号通用泊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主体,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同意你公司作为天津港临港工业港区23号通用泊位工程竣工验收主体。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依法依规组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2019515

(联系人:王瑞成;联系电话:2570982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