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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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217/2019-0027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港航发〔2019〕18号
主    题 :
交通\港航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

接收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局港务监管处、局综合业务处、局东疆北疆管理处、局南疆管理处、局临港管理处、局大港管理处,各有关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抓好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做好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信息通报与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津港航发〔201915)有关要求,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局港务监管处根据已有备案(含经营备案、变更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名单,将相关企业分配至局各港区管理处。考虑到企业经营及备案的动态性,局各港区管理处的监管清单将实行动态调整。

二、开展企业备案后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局各港区管理处依监管清单,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检查表》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并对企业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实现闭环管理。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做好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信息通报与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津港航发〔201915)执行。

三、监管检查结果报送

局各港区管理处每月五日前将上一月份对接收单位的检查情况(含接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转运去向)整理后报至局港务监管处,由局港务监管处整体汇总后,通过局综合业务处分别通报市相关部门。

四、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合规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及时更新污染物处置单位协议,确保满足备案经营范围的要求。对于处置协议与备案经营范围不符的,及时按要求变更备案或签订相应的处置协议。

(二)强化对相关企业是否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行为跟踪,对于在领取《备案回执》后,未及时签订或更新相应的处置协议,也未在相关部门领取《天津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且经检查后依然不整改的,将责令限期终止备案。至限期结束,对于不主动进行终止备案的企业,将发布通告取消其《备案回执》。

(三)对于现有企业信息与经营备案信息不符、污染物接收单据与实际接收情况不对应等信息不实的情况,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基础上,还将以此形成企业诚信记录。

 

附件: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20194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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