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设施
保安费收取和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港口设施经营人:
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和使用工作,结合天津港口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港口设施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相关要求,按照计收费原则和规定的最新费率,规范计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二、各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为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实行专项核算。
三、各港口设施经营人应当定期对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如实记录本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标准、计收费货物量和专项使用情况,每年度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津交委安〔2006〕271号)同时废止。
2019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