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审批
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天津市港航局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有关工作时所使用的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审批专用章”,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共设3枚,编号为(1)、(2)、(3)。
规划建设处审批事项使用(1)号审批专用章;港务监管处审批事项使用(2)号审批专用章;航务监管处审批事项使用(3)号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接收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要求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颁发证照;
(二)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办理行政审批业务使用,凡在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有关业务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应使用行政公章。
第六条 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须填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登记表》,做好用章登记。行政审批专用章须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由局分管负责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无论何种情况用印,均须经办人签名确认,留存加盖审批专用章文件(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及《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审批专用章使用申请表》存档。
第七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时间为准。不予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日常管理由综合业务处负责。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私盖印章或盖空白印章的,局纪检监察部门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依法追究党政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审批专用章使用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用章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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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系统办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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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服务证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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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章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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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章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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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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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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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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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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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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