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暂行办法》
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规范、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犯罪,维护港航领域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第310号)、《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法发﹝2019﹞8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案件移送审批表(样表)
2.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案件移送书(样书)
2020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犯罪,维护港航领域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年第310号)、《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法发﹝2019﹞8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移送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局执法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时,遭到暴力、威胁等阻碍时,应当及时报警。如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经请示批准后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通报。
第五条 局执法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固定证据,完善案件调查报告,参照《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试行)》中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提请以局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制作《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案件移送审批表》,及时报批。除局主要领导外各级领导应当于接到审批申请之日次日前完成审批,局主要领导应当自接到审批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第六条 批准移送后,局法制部门组织局执法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属地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属地人民检察院。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局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点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但应当在移送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属地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第八条 局执法单位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全部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局执法单位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局执法单位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港航局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作为犯罪获得的证据,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局各部门、各执法单位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应当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会同局法制部门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会同局法制部门建议属地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案件移送审批表
案件名称 | |
当事人 | |
地址 | |
受移送机关 | |
案情简介 | |
移送理由 | |
经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机关业务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局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局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案件移送书
:
市港航局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因在调查中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