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现印发实施《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
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车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五条 巡游车企业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巡游车企业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六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资料报送、培训教育、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二)经营行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运营服务:运营服务违规、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运营安全:安全责任落实、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应急保障、维护行业稳定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方法采用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以季度考核项目得分平均值与年考核项目得分之和计算。首次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2020年。
第八条 巡游车企业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合格。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违反法律法规,且责令整改未到位的;
3.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4.严重损害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5.不参加考核工作的。
巡游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考核等级最高为合格。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每季度统计汇总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季度得分情况;每年组织开展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季度得分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
第十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巡游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巡游车企业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巡游车企业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考核等级被评为优秀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或在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可优先考虑;
(二)对考核等级被评为良好及合格的巡游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
(三)对考核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巡游车企业,应当对其加强检查频次、实施劝退等惩戒措施,并将企业法人、主要经营人信息及其失信行为通过政务网站、“信用交通”、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对考核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巡游车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游车企业监管,建立完善巡游车企业考核信息平台,鼓励与“信用交通”等其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评分标准 | |
企业管理(120分) | 1.制度规范(年考核) | 30 | 未建立服务质量管理、车辆管理、安全生产、驾驶员培训教育、票据管理等制度的,每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
2.资料报送(年考核) | 30 | 未按规定定期报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 |
3.培训教育(年考核) | 40 | 未按规定组织所属驾驶员参加教育培训,每增加0.01次/人扣2分,扣完为止。 | |
4.党建工作(年考核) | 20 | 未建立基层党组织的,扣20分。 | |
经营规范(160分) | 5.违规行为 (年考核) | 160 | 被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被下达责令整改的,发生一起扣40分;责令整改未到位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运营服务(520分) | 6.运营违规(季考核) | 480 | 所属巡游车驾驶员发生拒载、故意绕道、议价、揽客、甩客等违规行为,每季度车均违规次数,每增加0.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 |
7.媒体曝光(年考核) | 40 | 因服务质量低劣而被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
运营安全(100分) | 8.安全责任(年考核) | 20 | 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扣5分;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书内容,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9.重大事故(年考核) | 80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每增加0.0001人/车扣2分,扣完为止。 | |
社会责任(100分) | 10.维护稳定(年考核) | 100 | 有群体纠纷事件发生的(非法停运、违法上访、企业过错导致上访)群体性事件的,每次扣5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0分,扣完为止;未落实市级或交通主管部门维稳要求的,扣60分。 |
加分项 (100分) | 1.表彰奖励(年考核) | +30 | 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40分;获得区级荣誉称号的,加20分;企业所属车队、驾驶员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加到30分为止。 |
2.社会公益(年考核) | +40 | 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10分,加到40分为止。 | |
3.新能源使用(年考核) | +30 | 使用新能源车型的,每1辆加1分,加到30分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