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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9-06 15:55:00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在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行政执法护幼、容错、不赦罪举措,准确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聚焦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罚的难点、热点,坚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主要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本市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明确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范围、原则、条件、执法流程等内容;同时,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版)》作为附件一并公布施行。

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明确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办法》。

二是明确了具体流程。强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罚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案件处理程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涉及免罚事项案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了普法责任。要求办理免罚事项案件,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认识,增强当事人的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交通氛围。

四是明确了具体免罚事项和条件。《办法》所附《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版)》对8种违法行为的免罚做了规定,明确了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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