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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修订(送审稿)》修订说明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1-15 18:55:00

关于《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

质量评议考核办法修订(送审稿)》修订说明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已2020年11月30日到期,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对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的各项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做了相应原则性规定。为使《条例》颁布后更具有可操作性,加强公交运营企业的考核,明确运营服务质量考核要求,我们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情况,把有关条款具体化、细密化,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施行以来,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实现依法管理,成效显著,五年间,随着实际管理工作发展完善以及国家相应规定、标准规范修订印发,本办法中间条款应随之修订完善,以使我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得到更大提升,更上水平。

二、修订过程

为切实做好修订工作,公共交通处召开专题会议,成立《条例》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条例》内容,逐条领会精神实质,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与《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更好的与管理实际相结合,我们公开向社会、各公交企业、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最终形成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送审稿)

三、编制依据

《办法》以《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条例》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依据,同时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操作,借鉴相关城市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重点对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和指标重新进行了调整。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工作,认真组织起草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主管部门和不符合天津实际的部分表述进行修改。机构改革后,原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正式撤销,将《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中的“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结合天津实际,将“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二)对评议考核内容的部分表述进行修改。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六条,将评议考核内容修改为对线路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车辆和服务设施、乘客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等。

(三)对评议考核时间的表述进行修改。按照我市成本规制《天津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中相关内容,对评议考核时间进行调整。此外,对已实施成本规制的公交企业按照成本规制相关办法另行考核。

五、公平竞争审查

该《办法》只涉及经营行为规范,未涉及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按照程序在市交通运输委政务网站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修改意见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于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在市交通运输委网站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建议在《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中,对“到站不停车”考核指标进行补充,增加到站不开门内容。

2、建议在《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中,一是将“运营作业计划执行率”考核指标中的两峰出车调整为早晚高峰出车;二是对“无人为造成行车大间隔”考核指标扣分标准按成本规制线路间隔分档计算;三是将“按时限调整线路、站点运营”考核指标调整为已具备落实条件的,每发生一起未按要求和时限调整线路、站点运营的,扣2分;四是将“到站不停车”考核指标“每发生一起到站不停车的,扣1分”调整至车辆和服务设施考核内容中。

我局对收到的全部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分类和汇总,逐条梳理研究后,考虑到日常公交运营中的实际情况,为提升公交运营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除建议2中第二项建议,决定对其他建议予以采纳。由于《办法》中第十条规定: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实施成本规制的公交企业另行考核。对于未实施成本规制的企业,考核标准结合日常考核可操作性制定,因此该建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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