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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1-15 17:45:00

关于《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已2020年11月30日到期,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对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的各项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做了相应原则性规定。为使《条例》颁布后更具有可操作性,加强公交运营车辆及设施的管理,明确运营车辆及设施的要求,我们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情况,把有关条款具体化、细密化,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实现依法管理,成效显著,五年间,随着实际管理工作发展完善以及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修订印发,本办法中有关条款应随之修订完善,以使我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得到更大提升,更上水平。

二、修订过程

为切实做好修订工作,公共交通处召开专题会议,成立《条例》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条例》内容,逐条领会精神实质,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与《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更好的与管理实际相结合,我们公开向社会、各公交企业、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最终形成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编制依据

主要以《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编制。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明确运营车辆及设施的要求

依据《条例》规定,参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共汽(电)车类型划分及评定》的要求,完善了运营车辆及设施的技术要求,明确了十二项技术要求的内容。(第五条)

(二)关于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结合行业管理实际,为加强公交运营车辆的管理,要求经营企业建立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车辆档案,新购置车辆及时报送备案。(第七条)

五、公平竞争审查

该《办法》未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于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期间在交委网站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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