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11-29 11:28:25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处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市交通运输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市交通运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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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做好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含滨海新区区域内运营线路)和有关交通运输中央驻津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第四条委安委办指导、协调委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委安监处(应急办)负责应急预案备案的受理、登记和有关交通运输中央驻津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的督促工作。

委轨道处、安监处(应急办)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含滨海新区区域内运营线路)应急预案备案的督促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应急预案备案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六条  委安监处(应急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请印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按照《条例》依法对应急预案备案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的表格。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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