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调整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征询市民意见的公告

公告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调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征询市民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调整的管理程序,维护公共汽(电)车运营秩序,结合当前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日常管理工作,我局编制了《公共汽(电)车线路调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市民群众意见

本次公示时间为2022531日至2022610日,欢迎市民群众多提宝贵意见。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dlysjgj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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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正文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调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调整的管理程序,维护公共汽(电)车运营秩序,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调整应当遵从确保运营安全、方便市民乘车、保证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调整的目的是构建“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为主体、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第四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调整应当符合《公共汽电车线网设置和调整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线路正式调整

第五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结合客流需求制定线路优化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乘客意见。

第六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确定线路优化调整方案后,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线路调整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载明线路调整的原因、调整前后行经道路、站点、配车、单程公里、单程时间、平均间隔以及首末班时间的变化情况。

第七条 收到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线路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在60日内给予经营企业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意见,不同意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第八条 收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在60日调整线路。

因道路、场站等客观因素影响无法按时调整线路需要延期的,应征得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根据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和市民乘客出行需求,需要对线路行经道路进行调整的,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民营班线收购改造开通的公共汽(电)车线路参照执行。


第三章 线路临时调整

第十一条 因道路施工、地铁施工以及其他交通管制原因,公共汽(电)车线路需要临时调整行经道路和设站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接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管制通知后,由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者制定线路临时调整方案。涉及影响较大,线路调整数量较多的交通管制措施,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者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确定线路临时调整方案。

第十三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者确定线路调整方案后,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报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者应当提前做好线路临时调整信息发布工作。

临时调整线路在三个月以内的,由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者在车辆和站牌上张贴临时调整公告。

临时调整线路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相关运营企业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临时路单,线路信息管理单位按照审核后的临时路单制作和更换线路信息。

第十五条 交通管制日期和线路调整日期确定后,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者还应当提前1—3天在网站、APP和各新闻媒体上公布线路临时调整信息,方便市民群众乘车。

第十六条 交通管制措施结束后,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者应当及时恢复原线路运营。涉及线路信息变更的,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者应当及时报送恢复原线的路单,方便线路信息管理单位制作和更换线路信息。

线路临时调整期间计划重新规划调整线路的,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71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规范我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调整的管理程序,维护公共汽(电)车运营秩序,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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