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本市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公路养护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委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13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jtyswssglc@tj.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设施管理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邮政编码:300250。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联系人:牛继磊; 联系电话:24539296)
草案正文
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本市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其中自有设备应满足以下最低配置要求:
(1)铣刨机2台;
(2)摊铺机2台;
(3)双钢压路机2台;
(4)胶轮压路机2台;
(5)振动压路机2台;
(6)装载机2台;
(7)平地机2台。
3. 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1)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2)“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 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 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并应满足以下最低配置要求:
(1)铣刨机2台(至少1台为自有);
(2)摊铺机2台(至少1台为自有);
(3)双钢压路机2台(至少1台为自有);
(4)胶轮压路机2台(至少1台为自有);
(5)振动压路机2台(至少1台为自有);
(6)装载机2台(至少1台为自有);
(7)平地机2台(至少1台为自有)。
3. 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1)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2)“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自有或租赁设备应满足以下最低配置要求:
(1)铣刨机2台;
(2)摊铺机2台;
(3)双钢压路机2台;
(4)胶轮压路机2台;
(5)装载机2台。
3. 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1)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2)“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 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自有或租赁设备应满足以下最低配置要求:
(1)铣刨机2台;
(2)摊铺机2台;
(3)双钢压路机2台;
(4)胶轮压路机2台;
(5)装载机2台。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1)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2)“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自有设备应满足以下最低配置要求:
(1)水泥胶砂搅拌机2台;
(2)混凝土搅拌机2台;
(3)智能压浆机2台;
(4)高压水射流喷砂设备2台;
(5)高空作业车2台。
3. 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1)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2)“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 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自有或租赁设备应满足以下最低配置要求:
(1)水泥胶砂搅拌机1台;
(2)混凝土搅拌机1台;
(3)智能压浆机1台;
(4)高压水射流喷砂设备1台;
(5)高空作业车1台。
3. 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1)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2)“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1)划线机3台;
(2)打桩、拔桩机3台;
(3)标线厚度测定仪1台;
(4)标线逆反射系数测试仪1台;
(5)涂层测厚仪1台;
(6)高空作业车2台。
3. 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1)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2)“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 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委提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包括:
企业申请资质序列和等级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基本信息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信息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信息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项目业绩信息
(二)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技术设备及企业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
1. 技术人员资格可通过提交身份证 、职称证、资格证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认定。
2. 技术工人包括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应取得国家级或省级建设、交通、人力资源等部门认定的专业证件。
3. 自有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划拨单、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4. 企业业绩为本市业绩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报告彩色扫描件。非本市业绩的,还需提供国家或省级管理平台查询到的“业绩信息”网页截图,也可提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确认证明。
合法分包的业绩应附体现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分包合同,并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确认证明。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鼓励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需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的,可根据企业注册地,前往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窗口进行材料的提交及相关业务咨询。
注册在本市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理“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的,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方式见《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交通运输委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委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委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并获取资质电子证照。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取得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委申请办理。市交通运输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以及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委以及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市交通运输委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市交通运输委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委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市交通运输委。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交通运输委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待有效期满,原资质自动作废。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关于《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的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2021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指导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同时,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的同时,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本市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公路养护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委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进一步细化标准要求、明确办理流程,通过精简程序、鼓励网上申报和线下窗口办理2种方式结合、开通网上查询、强化信用管理等,全面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
二、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总则、资质分类与条件、资质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附则等6个章节,共3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划分以及基本原则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为资质分类与条件,共9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各类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企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企业净资产、企业业绩等基本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为资质申请与许可,共9条。主要规定了许可审批的程序、申请方式、申请材料、许可时限、审批方式、资质有效期、信息公开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为延续与变更,共5条。主要规定了资质延续、变更、遗失补办等相关内容。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的方式、资质注销等相关要求,并对违法情况的处理和信用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资质证书印制、《细则》出台前已取得资质的过渡衔接、《细则》实施日期等事项。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鼓励网上申报,推行一次审批、全国通用
为便利市场主体,《细则》尽量简化了申报材料要求,同时,为提高服务效率,推行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鼓励网上申报、公开查询。在行政许可时限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执行。明确规定公路养护资质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5年内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二)开展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
明确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行告知承诺,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明确对承诺事项的核查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三)全面加强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主要强调对取得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双随机抽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探索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撤销、注销资质的情形进行说明。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13日,通过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发布的《关于<天津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